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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细则

    时间:2015年05月27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吉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细则

    吉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州)和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在教育督导责任区基础上,对责任区内每一所学校指派责任督学,并挂牌公示,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责任督学标牌全省统一规格样式,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并张挂在责任区每所学校的明显位置。
        第三条  市(州)和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布局情况和办学规模,合理设定督导责任区,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确定责任督学所负责的学校。责任督学负责的学校应当以本级管理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延伸,逐步实现责任督学制度的全覆盖。
        市(州)教育督导部门应将辖区内中、省直普通高中,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应将辖区内中、省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本级督导责任区范围。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为每个督导责任区指派1名负责人,为责任区学校配备数量足够的责任督学,一般按1名督学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
        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一般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第五条  责任督学由本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并颁发督学证。责任督学可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行政人员以及教育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遴选,注重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六条  责任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依法依规,坚持标准和程序;
        (四)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七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总结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六)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事项主要包括: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学校招生、收费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学生交通安全及管理情况;
        (七)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及食堂、宿舍卫生和管理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等文化建设情况。
        第九条  责任督学应根据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安排并结合所负责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督导任务,制定年度督导工作计划,报教育督导部门备案。每次督导前应制定简要工作方案,明确所督导学校、时间、目的、内容,方式、工具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责任督学对所负责学校的督导可单独进行,也可以依托督导责任区进行联合督导、交叉督导、流动督导。 
        责任督学对每所负责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4次,并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进校督导时应出示督学证。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可要求被督导学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指派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通过笔记、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进行督导记录。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一)随机听课。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况下,通过听课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包括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班级文化建设情况等。
        (二)查阅资料。包括学校校务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过程性资料。
        (三)列席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教务会、教代会等,重点列席与督导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会议前应与学校相关领导沟通,了解会议主要议程。
        (四)座谈走访。应根据不同需要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和家长座谈会,或深入到教职工、学生、家长中,通过个别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五)问卷调查。应依据督导事项确定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范围。要注意问卷的严密性、对象的代表性和范围的适中性。
        (六)校园巡视。实地查看校园校舍,了解学生活动情况、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学校文化建设情况以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在座谈走访、问卷调查过程中,应采取暗访、单独访谈、不记名问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等方式,对走访调查对象实施保护,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第十四条  责任督学每次督导结束时,要形成反馈意见,将督导结果及时向学校进行反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学校可以对不同意见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  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学校发出《督导整改通知书》。学校应当根据《督导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部门。                                                        
        第十六条  责任督学应当及时核查学校对上次督导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督促进一步整改,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上报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责任督学对于接到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和处理。对于所负责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了解、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责任督学每次督导应填写督导记录,形成督导报告,如实反映督导情况,积极推介典型经验,及时反馈突出问题,在督导结束后报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责任督学应独立做好学期和年度督导总结。督导总结主要包括工作基本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督导实际效果、主要收获与体会、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应建立责任督学例会制度,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应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责任督学在完成对所负责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工作的同时,还应积极参加教育督导部门统一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积极参加工作研究和业务培训,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责任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专项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建立责任督学培训制度,对新任督学进行岗前培训,对在职督学进行定期培训和集中培训,责任督学每年接受县级以上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周;责任督学骨干培训一般由省级和市(州)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全员培训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在督导过程中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学校应安排一名副校级领导做督导联络员,负责与责任督学的沟通协调和有效对接;学校应设立督学办公室,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的正常督导,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打击报复督学。违反者由教育督导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责任督学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督导,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干扰学校正常工作。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未经本级教育督导部门批准,责任督学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
        第二十七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完成督导工作任务或违规违纪的督学,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对不适于继续履行督学职务的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